现在不少小区内设置了供孩子玩耍的设施,但是,玩耍过程中,难免发生孩子摔伤的事情,孩子摔伤后小区物业该承担责任吗?近日,浙江省西湖区法院对一起由于孩子摔伤起诉物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一个小区里。2016年3月,吴先生未满两岁半的孩子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玩滑梯。孩子在攀登梯时摔倒,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经医院检查,其额头有一道三厘米长的伤口,缝了四针。
吴先生夫妻俩认为该滑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答辩称,公司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吴先生孩子摔倒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不是游乐设施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义务,并且已经尽到责任,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另外,物业公司已经在游乐设施旁张贴了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12岁儿童使用。
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该滑梯并非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负责该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其次,该滑梯明示要求3岁至12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吴先生的孩子绊脚摔倒以致磕碰受伤之时,尚不足两岁半,其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之外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之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门口井盖破损,老汉夜行绊倒
赵大爷今年70岁,家住十三局宿舍,前几天晚上出门遛弯,被小区门口破损的井盖绊倒。为此,给小区更换个新井盖成了他的心头大事,往小区物业跑了好几趟,可物业一直称他们没权更换。“那个破损的井盖就在门口,一边凹一边凸,老人上了年纪,步子迈不高,很容易被绊倒,万一出什么事情谁负责呀。”赵大爷说,他现在膝盖还疼,可就是不明白物业为什么不肯给换个井盖。
解答:小区内井盖一般分为自来水井盖和排污井盖,但无论哪一种,物业都无责无权更换。业主应将此问题反映给自来水公司和环卫处,由部门核实该小区是否进行产权移交,如果已经移交则由部门负责更换,没有移交则由开发商进行更换。
小区管理责任界限
不少小区经常会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有很多时候,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分清楚双方的职责、责任有哪些。记者就此采访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划分出物业、业主、开发商、部门在小区常见问题上的职责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大名嘉园服务中心 陆平